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分割达成的共识,将被法律认可并具有约束力。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通常会尊重并执行这一协议。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后共同购买并还贷的房产权益如何保障?
婚后共同购买并还贷的房产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在婚前或婚后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该房产为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处理此类房产权益时,首先要确认购房资金的来源,如果部分或全部购房款来自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这部分权益可能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其次,对于共同偿还的贷款,即使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另一方也有权主张其在还款中的贡献,享有相应的权益。
在离婚时,如果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包括出资、还贷、维护等)以及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分割房产。可能的处理方式包括:一方获得房产并补偿另一方,或者将房产出售并平分售款。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在满足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前提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有权依据协议向法院申请执行。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建议双方都应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