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的结婚证办理程序需要涉及多个步骤,包括申请、审查和认证等。首先,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资料。这些资料通常包括本人护照、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
此外,如果申请人是出国人员,还需要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如果有过婚姻关系已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明。
在完成上述步骤后,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颁发结婚证。请注意,涉外婚姻的结婚证公证书还需要在我驻该国领事馆办理认证,在此之前需要先经过结婚证生成地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然后还要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涉外结婚证的公证书一般需要在有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办理。具体来说,当事人需要向公证机构提交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夫妻双方照片等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其住所地或者出生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
对于具有我国外交关系的国家,送往中国使用的文书需先在该国内办妥公证手续,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能在我国内使用。而与我未建交国送往中国使用的各类文书,需先在该国办妥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办理与我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请注意,如果用于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公证自公证之日起超过3个月的,当事人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另外,如果申请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回乡证、台胞证等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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